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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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华基伟业(上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景乘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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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415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华基伟业(上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景乘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黄金波 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胡健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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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415号华基伟业(上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景乘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基伟业(上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景乘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胡健岗、黄金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7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6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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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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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241号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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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2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骏 当事人- 上海景时深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mso-font-kerning 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景时深明投资中心 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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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241号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景时深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张骏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景时深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偿付投资本金人民币伍佰万元;2、判决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利息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3、判决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利息暂计人民币拾柒万壹仟伍佰捌拾叁元,以投资本金RMB5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为RMB171583元。要求支付至本案投资本金及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决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拾捌万元整;5、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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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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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荣投资控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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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415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华基伟业(上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景乘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胡健岗 黄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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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415号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基伟业(上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景乘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胡健岗、黄金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基伟业(上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景乘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胡健岗、黄金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20年6月29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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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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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241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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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24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骏 被告- 上海景时深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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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241号之一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景时深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张骏诉被告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景时深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27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骏支付投资本金500万元、剩余投资收益60万元并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景时深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骏支付借款利息补偿款50万元;四、被告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景时深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时深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骏支付律师费35000元;五、驳回原告张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961.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93.08元,由被告上海景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568元【其中5576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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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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