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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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闽05民初799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郑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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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7-09-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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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郑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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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799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郑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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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初799号郑惠红: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惠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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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郑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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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郑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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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惠红: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确认书及表格、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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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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