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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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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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9执异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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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9 |
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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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民初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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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28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舟山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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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9民初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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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9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舟山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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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9民初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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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9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浙江和润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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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民初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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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9 |
6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与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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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33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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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12-31 | 2021-04-13 |
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舟山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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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02民初23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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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2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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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执1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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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12-28 |
9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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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5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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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6-18 |
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舟山市蓝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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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民初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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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4-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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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被告- 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虞松波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虞赛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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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3 | 2020-10-23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被告- 上海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虞松波 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虞赛珠 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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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2 | 2020-05-17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被告- 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虞松波 张勇 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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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金融法院 | G13 | 2020-0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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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虞松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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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2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 虞松波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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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270号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虞松波: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虞松波、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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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虞松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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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2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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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272号被告虞松波、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虞松波、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560,000,000元;2.判令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逾期利息42,682,234.74元、罚息5,392,182.66元(逾期利息、罚息均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止);3.判令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以本息之和602,682,234.74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5.9375%上浮50%计算);4.若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1-3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抵押物油罐及配套设施、房产和土地、海域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5.若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1-3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9,779万股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6.判令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虞松波、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1-3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2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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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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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虞松波,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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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2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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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281号被告虞松波、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虞松波、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600,000,000元;2.判令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逾期利息45,360,497元、罚息2,377,667.29元(逾期利息、罚息均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止);3.判令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以本息之和645,360,497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7.125%上浮50%计算);4.若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1-3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抵押物油罐及配套设施、房产和土地、海域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5.若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1-3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9,942万股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6.判令被告虞松波、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1-3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2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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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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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富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虞松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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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5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富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虞松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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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富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富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虞松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诉请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1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被告2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欠款本金3840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1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被告2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018.10.28至实际还款日按12.08%的标准计算逾期宽限补偿金。三、请求判令被告1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被告2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1.29至还款之日以第1、2项请求金额为基数、标准为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四、请求判令被告3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5虞松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3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3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4富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7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2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所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各项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眼一天)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14日联系人:欧阳晓明时君晔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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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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