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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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黄春祥、杨金海、广东汇添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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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16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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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7-20 |
2 |
黄春祥与杨金海、广东汇添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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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26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黄春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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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12-30 |
3 |
佛山市的中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什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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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71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的中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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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20-01-03 |
4 |
李什明与佛山市的中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添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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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7民初486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李什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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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18-11-20 | 2019-05-23 |
5 |
广东汇添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寿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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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509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汇添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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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11-02 | 2018-07-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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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6261号之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杨金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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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26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黄春祥 被告- 杨金海 广东汇添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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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261号之一杨金海:本院受理原告黄春祥诉被告杨金海、广东汇添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1、将原第一项诉讼请求由原135975.94元增加为141044.23元、增加金额为5068.29元(医疗费6656.79元、复查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10329.01元、鉴定及检查费2866元、护理费2100元、误工费7571.38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720元、交通费420元、住宿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50063.18元,按照责任划分后,三被告需要赔偿原告141044.23元);2、原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原定于2019年8月28日10时40分,现变更为2019年9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36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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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2 |
(2019)粤1972民初6261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杨金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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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26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黄春祥 被告- 杨金海 广东汇添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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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261号杨金海:本院受理原告黄春祥诉被告杨金海、广东汇添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5481.94元(医疗费6656.79元、复查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03088.6元、鉴定及检查费2866元、护理费2100元、误工费7571.38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720元、交通费420元、住宿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保外的费用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商业险和交强险一并审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张卓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慧霞、人民陪审员陈炯棠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由邓焕恩、邓晓敏担任。本案定于2019年8月28日10时40分在本院36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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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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