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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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与吴联模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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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639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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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9-10 |
2 |
03深圳市德昊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瑞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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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46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昊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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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8-21 00:00:00 | 2018-09-13 |
3 |
02深圳市德昊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瑞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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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46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昊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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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8-21 00:00:00 | 2018-09-13 |
4 |
深圳市德昊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瑞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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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4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昊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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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8-21 00:00:00 | 2018-09-13 |
5 |
深圳市德昊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瑞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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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46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昊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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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8-21 | 2019-11-29 |
6 |
深圳市德昊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瑞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悦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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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46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昊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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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4-19 | 2019-03-29 |
7 |
深圳市德昊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瑞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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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保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昊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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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4-19 | 2019-03-29 |
8 |
11深圳市硕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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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2587-12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硕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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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16 | 2016-12-28 |
9 |
22深圳市硕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恒业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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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2587-12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硕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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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16 | 2016-11-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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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吴联模 第三人- 广州安答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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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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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民初1639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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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63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安答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吴联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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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6395号吴联模、广州安答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联模及第三人广州安答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联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2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联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吴联模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将生效。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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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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