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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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1]226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2JA8Q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二1303房法定代表人:陈俊廉2021年0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2日才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20年06月30日。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1年04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并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9年度报告的通告及在广州日报上发布公告后,于2021年04月12日才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20年06月30日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一:当事人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俊廉的身份证复印件;2.证据二:当事人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逾期提交年报的情况说明;3.证据三:当事人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章秋的身份证复印件;4.证据四:当事人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秋的询问笔录;5.证据五:当事人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并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6.证据六: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1月09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9年度报告及2020年09月27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的通告的网页截图。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21年0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1]17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当事人广东合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本市各大国内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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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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