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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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智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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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28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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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18-08-02 |
2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陈凯民、宁智琪、宁智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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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30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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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9-06-02 |
3 |
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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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746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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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3-16 | 2018-06-19 |
4 |
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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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414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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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6-27 | 2018-03-15 |
5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等与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经贸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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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6318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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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11-10 | 2016-12-31 |
6 |
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陈凯民等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冯晓林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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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6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宁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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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9-19 | 2017-08-28 |
7 |
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与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合作合同纠纷2015民二终1269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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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6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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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03 | 2017-06-20 |
8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宁智强、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2014民二初642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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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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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5-03-11 | 2016-08-23 |
9 |
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健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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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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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4-08-18 | 2018-10-15 |
1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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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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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3-10-30 | 2020-07-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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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被告- 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 宁智强 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冯晓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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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06-20 |
2 | (2015)越法金民初字第47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被告- 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 宁智强 陈凯民 黄志强 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鸡西北方制 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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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3 |
3 | (2016)粤0104民初414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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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30 |
4 | (2017)粤0106执189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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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5-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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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4执289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3 | 详情 |
2 | (2017)粤0106执18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3 | 详情 |
3 | (2016)粤0106执304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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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执380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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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3806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被告- 宁智强 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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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3806号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宁智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38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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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2 |
(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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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6号 | -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当事人- 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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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6号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宁智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诉你们保税仓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350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3年12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宁智强对被告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宁智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4800元、公告费3100元,合计28970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宁智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9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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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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