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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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史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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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2执56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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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30 |
2 |
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史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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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2执5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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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9-30 |
3 |
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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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03行初56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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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9-18 |
4 |
原告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泽良、李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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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民初11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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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1-15 |
5 |
西南科技大学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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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行初5308号 | - |
原告-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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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6-24 | 2019-11-07 |
6 |
西南科技大学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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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行初5307号 | - |
原告-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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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6-24 | 2019-11-07 |
7 |
宋卫宁、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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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69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宋卫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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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9-28 | 2018-11-23 |
8 |
宋卫宁、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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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693号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上诉人-宋卫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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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18-11-23 |
9 |
原告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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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2民初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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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18-03-16 | 2018-05-22 |
10 |
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邛崃市鲁顺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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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2执保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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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18-01-18 | 2018-04-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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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泽良、李德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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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民初11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史泽良 李德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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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2民初1125号原告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泽良、李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泽良、李德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史泽良、李德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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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2 |
原告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泽良、李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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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民初11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史泽良 李德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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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2民初1125号原告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泽良、李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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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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