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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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与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齐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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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03民初52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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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17 |
2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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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民初1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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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30 |
3 |
韩素霞与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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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2民初35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韩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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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1-04 |
4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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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民初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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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22 |
5 |
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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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3执34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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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2-26 |
6 |
韩素霞与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齐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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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2民初35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韩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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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25 |
7 |
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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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3民初28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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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09-28 |
8 |
韩素霞、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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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2执保12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韩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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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8-28 |
9 |
韩素霞、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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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2执保12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韩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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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8-28 |
10 |
韩素霞、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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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2财保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韩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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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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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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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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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袁红与被告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山东齐赛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红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其利息(以7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应以1615385元为限);二、被告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齐赛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袁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72107.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107.69元,由被告山东齐赛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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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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