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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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环罚字〔2020〕13号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200880970D地址:河池市建设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陆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2020年11月24日,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金城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你公司承建的“南桥新城”项目未办理连续施工许可手续,夜间22时00分以后工地内仍在从事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0年11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6张、录像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和2020年11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12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请免于或从轻处罚。2020年12月21日,我局召开局务会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进行审查,会议认为你公司未办理连续施工许可手续超时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不予采纳你公司免于或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字〔2020〕14号)、《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以及你公司《申述书》为证。二、环境违法种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原环境保护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桂环规范〔2017〕8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办理连续施工许可手续超时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处以壹万伍仟(15000)元罚款。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账户。缴款方式:银行账户名称: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账号:20538801040000780;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营业室。你公司缴纳罚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凭证扫描件发送我局法规宣教科邮箱(电子邮箱:fgxjk0011@163.com)备案。咨询电话:0778-2280153、15977807782。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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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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