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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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6554号林欢与广州点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华健、彭真、吴磊、蔡林君、郭秀霞、梁少石、艾伟长、莫超玲、李炎陶、广州数之价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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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65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欢 被告- 广州点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曾华健 彭真 吴磊 蔡林君 郭秀霞 梁少石 艾伟长 莫超玲 李炎陶 广州数之价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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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6554号李炎陶(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22号):本院受理原告林欢与广州点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华健、彭真、吴磊、蔡林君、郭秀霞、梁少石、艾伟长、莫超玲、李炎陶、广州数之价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6554】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贵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广州点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书》。二、判决被告广州点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4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8年4月9日起计算利息,300万元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8日利息共40.33万元。三、判决被告曾华健对被告广州点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400万元及利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决被告彭真在其占用资金25.673469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点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五、判决被告吴磊在其占用资金25.673469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点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六、判决被告蔡林君在其占用资金25.673469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点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七、判决被告郭秀霞在其占用资金19.795918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点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八、判决被告梁少石在其占用资金19.795918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点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九、判决被告艾伟长在其占用资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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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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