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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宸润

    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工业集中区漳湾片区18号标准厂房二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创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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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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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济宁市载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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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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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载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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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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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创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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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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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创(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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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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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15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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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创(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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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561号中创(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91民初9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将你(单位)移送破产,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561号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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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1
    2

    (2021)粤0391执15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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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创(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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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561号中创(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5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5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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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9
    3

    (2021)粤0391执15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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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创(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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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561号中创(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福建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5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5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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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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