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高名生、刘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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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高名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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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苏某等与赖开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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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周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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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臧家英、柳凯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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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臧家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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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孔广玲、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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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孔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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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陈彩侠、于怀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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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彩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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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沈杏英、张玉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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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沈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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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顾根宝、黄广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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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顾根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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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李如华、徐西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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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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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臧家英、柳凯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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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臧家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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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瞿惠元、瞿惠珍与上海高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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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瞿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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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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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浙0203民初91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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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9159号李春(公民身份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上海众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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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9159号李春(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5****4816)、上海众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2GF3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上海众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损失10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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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 2 |
(2021)浙0203民初91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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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9159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上海众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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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9159号李春(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5****4816)、上海众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2GF3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上海众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损失10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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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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