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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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书琴、刘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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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书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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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少芝、邵嘉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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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区少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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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谷付安、陶理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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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谷付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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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彭显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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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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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杨雪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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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杨雪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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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陈寒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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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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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龙文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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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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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关映娟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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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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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李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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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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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甘阳春、刘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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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唐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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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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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5281民初130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 粟梦知 粟通海 颜仁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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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G59 | 2019-11-03 |
2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 合肥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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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G05 | 2019-08-25 |
3 | (2019)粤5281民初130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 粟梦知 粟通海 颜仁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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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G19 | 2019-07-14 |
4 | (2018)粤1284民初1519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 梁启军 第三人- 陈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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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G96 | 2019-05-21 |
5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 梁启军 第三人- 陈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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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G77 | 2018-12-25 |
6 | (2018)湘0211民初1456号 | - |
被告- 谢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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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8-12-25 |
7 | (2018)粤0608民初205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 杨世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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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8-12-23 |
8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 谢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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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8-09-16 |
9 | (2018)粤0608民初205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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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9 |
10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 冉隆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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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G25 | 2018-07-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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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064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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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6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黎柏年 被告- 杨春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曾雪溶 胡志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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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黎柏年诉胡志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曾雪溶、杨春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胡志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08825.41元给原告黎柏年;二、驳回原告黎柏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8元(原告已预交3918元),由原告黎柏年负担156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357元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黎柏年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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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2 |
(2021)粤2071民初2064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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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6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黎柏年 被告- 胡志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杨春志 曾雪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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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黎柏年诉曾雪溶、胡志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杨春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曾雪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08825.41元给原告黎柏年;二、驳回原告黎柏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8元(原告已预交3918元),由原告黎柏年负担156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357元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黎柏年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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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
3 |
(2021)粤2072民初181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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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811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敬辉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张新福 黄志城 王顺兰 朱永浍 佛山市高明区致远宏汽车美容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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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8111号佛山市高明区致远宏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王顺兰、朱永浍:本院受理原告李敬辉诉被告张新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黄志城、佛山市高明区致远宏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王顺兰、朱永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粤2072民初1811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因被告张新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所造成的财产损失12000元。(2021)粤2072民初18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致远宏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王顺兰、朱永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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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4 |
(2021)粤2072民初181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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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811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鸣讲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张新福 王顺兰 朱永浍 佛山市高明区致远宏汽车美容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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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高明区致远宏汽车美容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陈鸣讲诉被告张新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致远宏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王顺兰、朱永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粤2072民初1811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设备损失及设备安装劳务费用共计31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因本侵权行为导致无法正常营业所带来的损失1071元。(2021)粤2072民初18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致远宏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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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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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7民终68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上诉人- 张建 当事人- 广东通鉴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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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土英、廖天才、廖广镇、张建、广东通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9)粤172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9)粤172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702民初91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通鉴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749140元给李土英、廖天才、廖广镇;四、驳回李土英、廖天才、廖广镇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交付),由广东通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由广东通鉴物流有限公司迳付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7民终6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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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6 |
(2020)粤0606民初303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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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039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冬 被告-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叶运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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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运标:原告李冬与被告叶运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0元予原告李冬;二、被告叶运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7343元予原告李冬;三、驳回原告李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58元(原告李冬已预付),由被告叶运标负担488.5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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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7 |
(2021)粤2071民初20640号曾雪溶、杨春志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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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6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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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黎柏年诉曾雪溶、胡志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杨春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庭审直播告知书。本案由审判员李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暖鹏、郭晋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程杰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80864.65元;超出保险理赔限额范围或保险不能理赔的部分由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责任。二、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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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8 |
(2021)粤0606民初50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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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507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孙鹏飞 温县鑫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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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孙鹏飞、温县鑫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21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上午10:0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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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9 |
(2021)粤0606民初78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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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785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 叶运标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 石兰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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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运标、石兰芳: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叶运标、石兰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4516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龙江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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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10 |
送达裁判文书——毛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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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1604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毛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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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16041号毛领: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毛领,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沪0117民初16041号民事判决书。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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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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