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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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都彩印有限公司与广州中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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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3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金都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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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9 |
2 |
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广州金都彩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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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审79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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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2017-02-06 | 2019-08-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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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3315号原告广州金都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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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3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金都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中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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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315号广州中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金都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广州金都彩印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0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209967元及租金93000元,共计302967元人民币;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532725422020-04-0914:26:29:108(2020)粤0112民初3315号原告广州金都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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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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