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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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玉山县怡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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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民初3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玉山县怡惠百货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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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怡惠百货超市:本院已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玉山县怡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承办法官:郑晓霞,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方式:0793—82709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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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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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155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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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15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友嘉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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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友嘉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朱慧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舒,彭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杨校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门头招牌中“华联超市”文字,停止在店内宣传、支付账单、购物袋中使用“华联”文字,即停止对原告商标的侵害;2、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其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及合理支出人民币6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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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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