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城市监市处〔2021〕3号 | 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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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详情 |
2 | (城)市监(市)处〔2020〕8号 | - |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94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02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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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详情 |
3 | (城)市监(市)罚决〔2017〕55号 | 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46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56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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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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