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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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公(消)行罚决字〔2017〕10103号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江北区通惠路456号的宁波笛西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西侧安全出口封闭,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宁波笛西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2017年8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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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公(消)行罚决字〔2017〕10104号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江北区通惠路456号的宁波笛西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标志配置数量不足,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笛西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2017年8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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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甬北环罚字〔2016〕第27号 | 区环保分局 |
我局于2016年9月18日对位于宁波市江北区通惠路456号的宁波笛西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惠路456号租用宁波蓝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和设备设立医疗器械制造加工生产项目。你公司医疗器械制造加工生产项目未经环保审批许可擅自设立金属配件的清洗工段,清洗废水未经有效处理排入厂区雨水管道。我局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位于宁波市江北区通惠路456号的医疗器械生产项目中的清洗工段的生产;2、并处罚款叁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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