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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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三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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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23执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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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8-26 |
2 |
张碧芳、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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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民终1184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上诉人-张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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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29 |
3 |
罗肖、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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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民终1182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上诉人-罗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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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04 |
4 |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万达夹芯板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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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再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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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15 |
5 |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闽红页岩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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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再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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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15 |
6 |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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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再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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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15 |
7 |
付桂英与刘泳君、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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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3民初4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付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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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01 |
8 |
上海图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尹建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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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申1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上海图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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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7-30 |
9 |
杨烈春、王首明、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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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民申2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杨烈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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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5-12 |
10 |
唐笠、王首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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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民申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唐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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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5-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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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08民初37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浩鹏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席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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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8-04-05 |
2 | (2017)川0108民初37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浩鹏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席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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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48 | 2017-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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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303民初1627号原告顺庆区顺发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泳君、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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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民初16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顺庆区顺发水泥制品厂 被告-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泳君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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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1627号原告顺庆区顺发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泳君、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泳君共同连带支付原告货款本金48020.6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先息后本);2、判令被告高坪区人民政府对前述第一项应给付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O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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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2 |
(2019)川1303民初1641号原告陈徇镖与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元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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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民初164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徇镖 被告-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元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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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1641号原告陈徇镖与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元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74942.2元,并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O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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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3 |
(2019)川1303民初1055号原告文昌武与被告郑元金、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泳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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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民初105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文昌武 被告- 郑元金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泳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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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1055号原告文昌武与被告郑元金、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泳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筑劳务费共计78164元及利息(2019年2月11日前利息为831.7元,2019年2月11日后利息以781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在78164元范围内对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BT项目回购款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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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4 |
(2019)川1303民初1054号原告周天华与被告郑元金、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泳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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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民初105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天华 被告- 郑元金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泳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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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1054号原告周天华与被告郑元金、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泳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16375元及利息(2019年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15775元,并从2018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确认原告在232150元范围内对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BT项目回购款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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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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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民初1056号原告周国平与被告郑元金、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泳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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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民初105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国平 被告- 郑元金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泳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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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1056号原告周国平与被告郑元金、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泳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470262元及利息(2019年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在470262元范围内对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BT项目回购款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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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6 |
(2019)川1303民初85号原告黄仕宇与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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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民初8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黄仕宇 被告-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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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85号原告黄仕宇与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正大建设集团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14时在本院航空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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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7 |
(2019)川1303民初86号原告王国民与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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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民初8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国民 被告-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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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86号原告王国民与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正大建设集团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航空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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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8 |
(2019)川1303民初505号原告王国民与被告刘泳君,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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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民初50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国民 被告- 刘泳君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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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505号原告王国民与被告刘泳君,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刘泳君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191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所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泳君向原告退还所扣质保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正大集团对被告刘泳君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法、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14时在本院航空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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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9 |
(2019)川1303民初71号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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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民初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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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71号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正大建设集团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航空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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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10 |
关于(2018)川01民终11228号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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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12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浩鹏物资有限公司上 被上诉人-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席威 当事人- 四川浩鹏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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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四川浩鹏物资有限公司上诉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席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民终1122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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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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