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国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12民初98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16 |
2 |
朱德山、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1执恢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5-15 |
3 |
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1民初45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8-12-20 |
4 |
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1民初45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8-12-20 |
5 |
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1执12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11-17 | 2019-01-16 |
6 |
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王孝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1执2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6-07 | 2018-08-28 |
7 |
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王孝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1执2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6-07 | 2018-08-21 |
8 |
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张志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1执22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5-28 00:00:00 | 2018-08-28 |
9 |
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张志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1执2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5-28 | 2018-08-21 |
10 |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1执2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5-25 | 2018-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王孝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民初1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 被告- 王孝远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民初1278号王孝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为与被告王孝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孝远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货款623320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14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日止以6233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33元,由被告王孝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08-29 |
2 |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王孝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民初1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 被告- 王孝远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1民初1278号王孝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王孝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王孝远立即支付货款623320元(并要求支付以欠付货款本金62332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张晓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素雅、王姗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7-05-1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