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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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洪杰、俞琼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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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12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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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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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格润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于优城,俞琼美,封宝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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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执恢2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安格润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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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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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于优城俞琼美等借款合同纠纷西安格润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变更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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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执异1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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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7 | 2019-05-30 |
4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朱洪杰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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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2657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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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0-19 | 2016-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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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朱洪杰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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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2657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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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6-07-20 | 2016-08-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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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9民初6009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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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6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被告- 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朱洪杰 俞琼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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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东路99号106号楼5层)、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诉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朱洪杰、俞琼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2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75059.85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86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复利;二、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3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733017.8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15309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复利;三、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28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126255.8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1639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复利;四、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3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525040.66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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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2 |
(2018)浙0109民初600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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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6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被告- 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朱洪杰 俞琼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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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东路99号106号楼5层)、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诉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朱洪杰、俞琼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原告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五、六项如下:1.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75390.68元,以及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86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复利;2.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733017.80元,以及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15309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复利;3.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28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126255.80元,以及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1639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复利;4.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525040.66元,以及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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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3 |
(2018)浙0109民初60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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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6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被告- 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朱洪杰 俞琼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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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东路99号106号楼5层)、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诉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朱洪杰、俞琼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75390.68元,以及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86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复利;2.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733017.80元,以及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15309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复利;3.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28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126255.80元,以及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1639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复利;4.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525040.66元,以及以本金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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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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