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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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惠州市工匠大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银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凌庆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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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工匠大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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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惠州市工匠大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珠海市银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凌庆九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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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惠州市工匠大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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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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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粤0606民初217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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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171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工匠大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银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凌庆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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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银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工匠大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银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凌庆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珠海市银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工匠大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凌庆九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返还保证金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惠州市工匠大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4451.2元,财产保全费1570.4元,两项合共60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银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凌庆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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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 2 |
(2018)粤0606民初217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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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17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工匠大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银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凌庆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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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银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凌庆九: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工匠大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银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凌庆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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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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