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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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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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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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绍兴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成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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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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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绍兴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成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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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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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胡成来、张宁意、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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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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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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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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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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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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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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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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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广东九华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胡成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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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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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达茂旗九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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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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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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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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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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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1302民初374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广东九华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 张宁意 胡成来 张闹妹 胡煜钊 吴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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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7-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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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243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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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346号之二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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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346号之二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袁冰、彭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们、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常彦杰、武相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24346号民事判决,被告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上诉内容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粤0304民初243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项。改判为:被告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817385.86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5145.23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14期至33期以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34期后以1618498.2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12.6万元财物顾问费应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律师费抵扣顺序予以抵扣;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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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2 |
(2021)粤0304民初243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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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344号之二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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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344号之二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袁冰、彭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们、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常彦杰、武相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24344号民事判决,被告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上诉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粤0304民初24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项。改判为:被告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2487235.42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9739.27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26期至45期以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46期后以108665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17.5万元财物顾问费应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律师费抵扣顺序予以抵扣;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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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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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3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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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345号之二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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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345号之二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袁冰、彭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们、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常彦杰、武相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24345号民事判决,被告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上诉内容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粤0304民初243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项。改判为:被告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49150.32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2300.09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30期至48期以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49期后以173864.6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3.5万元财物顾问费应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律师费抵扣顺序予以抵扣;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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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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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0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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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08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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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8089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们、常二学、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858472.6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41289.89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50期至51期以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52期后以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义货价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35万元财务顾问费应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律师费抵扣顺序按照上述本院认定金额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学、田俊九对判项一至三确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按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679.78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9679.78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6378元,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学、田俊九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8301.7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01.78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学、田俊九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301.78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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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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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0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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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09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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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8090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们、常二学、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821679.19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2499.31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37期至46期以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47期后,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实际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义货价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10.5万元财务顾问费应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律师费抵扣顺序按照上述本院认定金额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学、田俊九、王国平、郑雪闪对判项一至三确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按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69.91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9569.91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997元,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郑雪闪、常二学、田俊九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12572.9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72.91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郑雪闪、常二学、田俊九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572.91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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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6 |
(2021)粤0304民初180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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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09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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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8091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们、常二学、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80115.49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2220.77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40期至49期以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50期后,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实际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义货价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16.45万元财务顾问费应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律师费抵扣顺序按照上述本院认定金额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学、田俊九、王国平、郑雪闪对判项一至三确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按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36.2元、保全费4688.1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6824.3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436元,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郑雪闪、常二学、田俊九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8700.2元、保全费4688.1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00.2元、保全费4688.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郑雪闪、常二学、田俊九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700.2元、保全费4688.1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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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7 |
(2021)粤0304民初180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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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09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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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8092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们、常二学、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25757.36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833.11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38期至47期以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48期后,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实际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义货价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3.5万元财务顾问费应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律师费抵扣顺序按照上述本院认定金额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学、田俊九、王国平、郑雪闪对判项一至三确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按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20.18元、保全费2293.39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8913.57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024元,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郑雪闪、常二学、田俊九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5596.18元、保全费2293.39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96.18元、保全费2293.3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郑雪闪、常二学、田俊九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96.18元、保全费2293.39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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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8 |
(2021)粤0304民初180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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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08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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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8086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们、常二学、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814709.65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117417.48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33期至44期以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45期后以3480752.9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义货价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63万元财务顾问费应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律师费抵扣顺序按照上述本院认定金额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学、田俊九、王国平、郑雪闪对判项一至三确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按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950.42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59950.42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6183元,由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郑雪闪、常二学、田俊九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48767.4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767.42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郑雪闪、常二学、田俊九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8767.42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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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9 |
(2021)粤0304民初180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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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08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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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8087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们、常二学、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517393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34552.41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21期至32期以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33期后,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实际尚欠租金为基数,按15%/年标准向原告支付该部分的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义货价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35万元财务顾问费应依照律师费、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义货价抵扣顺序按照上述本院认定金额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学、田俊九、王国平、王莹、郑雪闪对判项一至三确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按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944.41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52944.41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648元,八被告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44296.4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296.41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八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296.41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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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10 |
(2021)粤0304民初180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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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08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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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8088号王国平、王莹、郑雪闪、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们、常二学、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349359.26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9209.16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24期至35期以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36期后,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3784367.25元为基数,按15%/年标准向原告支付该部分的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义货价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35万元财务顾问费应依照律师费、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义货价抵扣顺序按照上述本院认定金额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常二学、田俊九对判项一至三确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按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851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55851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562元,八被告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4728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289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八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7289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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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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