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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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欢欢、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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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欢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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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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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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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欢欢、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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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欢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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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与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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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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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与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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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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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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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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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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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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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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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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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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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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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与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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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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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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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赣0121执113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2 | 详情 |
2 | (2019)赣0121执985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0 | 详情 |
3 | (2019)赣0121执97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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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张欢欢与被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被告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张光、张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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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7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欢欢 被上诉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 熊金亮 张小妹 张光 张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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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张光: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欢欢与被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原审被告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张光、张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终7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776元,由上诉人张欢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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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2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被告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欢欢、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光、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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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当事人- 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 张国华 张欢欢 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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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光、张小妹: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欢欢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赣01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欢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844号案件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联系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791-85718230。地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邮编:330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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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3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被告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欢欢、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光、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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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当事人- 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 张国华 张欢欢 张小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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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光、张小妹: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欢欢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赣01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欢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844号案件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南昌县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联系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791-85718230。地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邮编:330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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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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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被告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欢欢、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光、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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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当事人- 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 张国华 张欢欢 熊金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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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光、张小妹: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欢欢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赣01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欢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844号案件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南昌县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联系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791-85718230。地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邮编:330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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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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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被告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欢欢、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光、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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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当事人- 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 张国华 张欢欢 张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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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光、张小妹: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欢欢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赣01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欢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844号案件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南昌县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联系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791-85718230。地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邮编:330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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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6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被告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欢欢、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光、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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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当事人- 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 张国华 张欢欢 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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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光、张小妹: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欢欢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赣01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欢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844号案件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联系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791-85718230。地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邮编:330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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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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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被告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光、张欢欢、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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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8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当事人- 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 张国华 张光 张欢欢 张小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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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光、张欢欢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承办单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联系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791-85718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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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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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被告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光、张欢欢、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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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8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当事人- 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 张国华 张光 张欢欢 熊金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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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光、张欢欢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承办单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联系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791-85718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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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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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被告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光、张欢欢、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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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当事人- 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 张国华 张光 张欢欢 熊金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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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光、张欢欢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承办单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联系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791-85718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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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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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被告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光、张欢欢、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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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当事人- 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 张国华 张光 张欢欢 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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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光、张欢欢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承办单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联系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791-85718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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