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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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与上海宏迈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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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执异71号 | -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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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20 |
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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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执恢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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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30 |
3 |
中铁物贸(北京)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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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147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铁物贸(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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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8-21 |
4 |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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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240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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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1-16 |
5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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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2281号之一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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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8-13 |
6 |
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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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68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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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9-04 |
7 |
上海嵘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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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45738号 | 抵押权纠纷 |
原告-上海嵘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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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8-11 |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叶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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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执153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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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6-19 |
9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州创生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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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执126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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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5-27 |
10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州闽盛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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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执1224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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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5-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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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苏0106执3997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8 | 详情 |
2 | (2016)沪0116执02864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08 | 详情 |
3 | (2016)沪0115执11103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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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黄祖松、郑永华、黄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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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7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郑永华 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黄祖松 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黄春花 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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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黄祖松、郑永华、黄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2020)赣0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被告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第三项判决,改判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黄祖松、郑永华、黄春花、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黄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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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2 |
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祖松、郑永华、黄春花、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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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郑永华 黄祖松 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黄春花 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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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祖松、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祖松、郑永华、黄春花、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该案上诉状,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1民初60号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第三项判决,改判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祖松、郑永华、黄春花、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汪海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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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3 |
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祖松、郑永华、黄春花、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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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郑永华 黄祖松 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黄春花 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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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祖松、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祖松、郑永华、黄春花、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该案判决书,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偿还598063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980630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祖松、郑永华、黄春花、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由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4387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448875元,由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000000000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0000000003为总账户下设立的分户,请按要求汇入分户,网银转账未查询到开户行时可选择农行南昌昌北支行】,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汪海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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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4 |
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花、郑永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黄祖松、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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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7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黄春花 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永华 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黄祖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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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祖松、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花、郑永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黄祖松、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民初7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40768402.78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暂计算至9月1日利息为12657360.33元,自2020年9月2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10000元;3、判令被告黄春花、郑永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黄祖松、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款项偿还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发布的方式,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来本院领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9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黄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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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5 |
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永华、黄春花、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祖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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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黄春花 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郑永华 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黄祖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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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祖松:本院受理(2021)赣01民初60号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永华、黄春花、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祖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赣01民初60号民事起诉状(诉请如下:1、要求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6076085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9283980.8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应自借出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70000元;3、判令被告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泰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祖松、郑永华、黄春花、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款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应诉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举证、应诉期在公告送达之日后的15天内,请将书面材料提交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9点15分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9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汪海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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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6 |
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花、郑永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黄祖松、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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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7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黄春花 郑永华 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黄祖松 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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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花、郑永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黄祖松、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花、郑永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黄祖松、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民初7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40768402.78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暂计算至9月1日利息为12657360.33元,自2020年9月2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10000元;3、判令被告黄春花、郑永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黄祖松、福建中资国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款项偿还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长熊义元、审判员姚永忠、审判员张美燕、法官助理舒钰、书记员黄昆)、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发布的方式,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来本院领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5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黄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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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7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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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45738号 | 抵押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嵘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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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45738号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嵘方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沪0106民初45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共和新路3009号二十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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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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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68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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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6877号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达衣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共和新路3009号)第二十二法庭(总部)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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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9 |
上诉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永华、黄春花、黄祖松、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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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终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新联进出口公司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郑永华 黄春花 黄祖松 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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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公司诉郑永华、黄春花、黄祖松、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民终3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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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10 |
上诉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公司诉郑永华、黄春花、黄祖松、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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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终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新联进出口公司 被上诉人- 郑永华 黄春花 黄祖松 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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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公司诉郑永华、黄春花、黄祖松、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民终3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二月一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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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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