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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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东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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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269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东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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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31 |
2 |
原告文体茂与被告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家刚、向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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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3122民初3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文体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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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6-01 |
3 |
上海东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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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2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东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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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7-31 |
4 |
丁海涯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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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执异196号 | - |
申请人-丁海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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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31 |
5 |
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家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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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35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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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3-25 |
6 |
丁海涯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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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执异19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丁海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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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2-03 |
7 |
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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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初83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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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1-19 |
8 |
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家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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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107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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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7-16 |
9 |
桐庐名艺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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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22执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桐庐名艺木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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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5-29 |
10 |
桐庐名艺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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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2民初45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桐庐名艺木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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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3-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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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22执2919号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3 | 详情 |
2 | (2019)京0101执1666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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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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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2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东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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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2693号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东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7民初26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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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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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2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东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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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2693号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东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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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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