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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森

    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22F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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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财保3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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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2-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异4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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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异4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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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472号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凌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凌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拟强制处分被执行人马凌霏名下的相关房产以清偿债务。案外人范真溯对此不服,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2021)粤03执异472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异472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范真溯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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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2

    (2021)粤03执329号(2021)粤03执32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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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马凌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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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29号之一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凌霏: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凌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66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凌霏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以西新保辉大厦主楼7E、7F、7G、7H房产【不动产证号分别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131368、0129889、0130203、0129807号】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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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3

    (2021)粤03执32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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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2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马凌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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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29号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凌霏: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66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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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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