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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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黔东南环凯罚〔2019〕12号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
2019年9月6日和10月10日,我局凯里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凯里银田物流园对面建设的赖坡沥青搅拌站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19〕20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向我局递交了书面意见,表示愿意接受此次处罚,不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19〕20号)、《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及该公司递交的《关于环保行政处罚的意见说明》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该公司提交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江苏新大陆房贵估字(2019)第0168号),证实该公司上述违法项目的投资额为人民币52.93万元,我局决定对该公司按照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五即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陆拾伍元(¥26,465.00元)处以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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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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