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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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宏、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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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财保18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培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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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28 |
2 |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盛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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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特550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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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02 |
3 |
马丽萍、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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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35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申请人-马丽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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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1-01 |
4 |
财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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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441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财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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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4-22 |
5 |
曹月琴、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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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409号之二 | - |
申请执行人-曹月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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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1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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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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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73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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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09-04 |
7 |
深圳市瑞思柏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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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2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瑞思柏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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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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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心娟、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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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8532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再审申请人-涂心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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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9-01-10 |
9 |
林丽玲、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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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853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林丽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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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9-01-10 |
10 |
邵明月、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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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8533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再审申请人-邵明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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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9-0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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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80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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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809号 | - |
原告- 刘培宏 当事人-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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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809号之一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培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75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8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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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2 |
(2021)粤0305执1454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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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546号 | - |
原告- 李新刚 当事人-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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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546号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新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74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5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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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3 |
(2021)粤0305执1454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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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547号 | - |
原告- 邹丰 当事人-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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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547号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邹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74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5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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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4 |
(2021)粤0305执1454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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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545号 | - |
原告- 张伟才 当事人-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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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545号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伟才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74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5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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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5 |
(2021)粤0305执1454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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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548号 | - |
原告- 王建辉 当事人-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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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548号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建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74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5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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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6 |
(2021)粤0305执1473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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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731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曹珊笛 当事人-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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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731号之一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曹珊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562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7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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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7 |
(2021)粤0305执1396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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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96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刘思净 当事人-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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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960号之一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思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241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9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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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8 |
(2021)粤0305执1404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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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044号 | - |
原告- 马丽萍 当事人-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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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044号之一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丽萍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72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0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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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9 |
(2019)粤0305执10218号公告(结案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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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02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道江。深圳市瑞思柏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思柏电子有限公司 谢小川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号南山智园C栋楼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学府社区南山大道号光彩新天地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法定代表人 被告- 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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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05执1021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思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学府社区南山大道2002号光彩新天地24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4915U。法定代表人:谢小川。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844960。法定代表人:王道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思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27958.3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3839.08元,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338856.08元并申请结案,本院已收取执行费498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4983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305执1021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黄泳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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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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