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执异6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3-18 |
2 |
中山市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昌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2072民初11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海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11-25 |
3 |
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06执异57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19-05-22 |
4 |
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6)粤0606执99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3-23 | 2018-06-21 |
5 |
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周伟铨、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5)佛顺法执字第449号之六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 2019-05-29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恒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进腾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4)佛顺法陈执字第365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9-19 | 2019-05-29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黎海辉、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5)佛顺法执字第1236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2-16 | 2019-05-29 |
8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6)粤0606执9972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6-09-06 | 2019-12-10 |
9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劳妙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6)粤0606执9921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6-09-06 | 2018-04-09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5-12-03 | 2017-03-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6)粤0606执9921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23 | 详情 |
2 | (2015)佛顺法执字第449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1-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2072民初5619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2民初56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艳环 冼培坤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 何昌品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5619号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昌品:本院受理原告冼培坤、黄艳环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昌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冼培坤、黄艳环清偿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昌品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冼培坤、黄艳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4元(已由原告冼培坤、黄艳环预交),由原告冼培坤、黄艳环负担13403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昌品负担6701元,并直接向原告冼培坤、黄艳环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张晶 收起
...
展开
|
2021-06-08 |
2 |
(2020)粤0606执异641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执异6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佛顺法陈执字第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当事人- 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恒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进腾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誉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 何自驹 刘月明 霍柱生 何月芳 麦健敏 黎嘉允 黎允璋 梁家荫 刘炽坚 张艳桃 张志泰 陈翠娟 何昌品 周巧敏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恒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进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自驹、刘月明、何月芳、麦健敏、黎嘉允、黎允璋、梁家荫、张志泰、陈翠娟、何昌品、周巧敏: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4)佛顺法陈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恒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进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自驹、刘月明、霍柱生、何月芳、麦健敏、黎嘉允、黎允璋、梁家荫、刘炽坚、张艳桃、张志泰、陈翠娟、何昌品、周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64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14)佛顺法陈执字第36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2-10 |
3 |
(2020)粤2072民初5619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2民初56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艳环 冼培坤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 何昌品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5619号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昌品:本院受理原告冼培坤、黄艳环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昌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并从2013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昌品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9月3日上午11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5-27 |
4 |
(2019)粤0606执异84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06执异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曾允福、劳妙嫦、何昌品、陈钟涵: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6执992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曾允福、劳妙嫦、何昌品、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陈钟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变更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为(2016)粤0606执992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5-28 |
5 |
(2019)粤0606执异85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06执异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昌品、周巧敏、周伟铨:本院在执行(2015)佛顺法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昌品、周巧敏、周伟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变更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4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5-28 |
6 |
(2018)粤2072民11578号 收起
...
展开
|
(2018)粤2072民11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 何昌品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11578号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昌品: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何昌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15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华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1-30 |
7 |
(2018)粤0606执异577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06执异5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曾允福、陈钟涵、何燕珊、何昌品、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劳妙嫦、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6)粤0606执99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资产包转让协议、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回单、公告、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执异5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为(2016)粤0606执99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0-1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