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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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8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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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8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学勇 被告- 杭州中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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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学勇诉被告杭州中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84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简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1%自2019年3月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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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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