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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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秀华、杨小辉等与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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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932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杨小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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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10-18 |
2 |
黄建军与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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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3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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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7-24 |
3 |
高晓斌与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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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3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高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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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7-24 |
4 |
王伟贤与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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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67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伟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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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7-24 |
5 |
李宝泉与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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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4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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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7-24 |
6 |
李志军与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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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3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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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7-24 |
7 |
闵宇清与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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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67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闵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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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7-24 |
8 |
任春杨与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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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4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任春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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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7-24 |
9 |
廖秋芬与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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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4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廖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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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7-24 |
10 |
刘泽军与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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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67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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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7-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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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执1514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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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5144号 | - |
原告- 陈敏 李培娟 当事人- 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岗溪头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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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5144号深圳市松岗溪头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培娟、陈敏与你(单位)侵权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73号、(2018)粤03民终4354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51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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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2 |
(2018)粤0306执151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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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5140号 | - |
原告- 文创和 文灿和 当事人- 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岗溪头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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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5140号深圳市松岗溪头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喜盈盈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文创和、文灿和与你(单位)侵权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74号、(2018)粤03民终43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5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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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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