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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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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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执17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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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6 |
2 |
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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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执17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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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6 |
3 |
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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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9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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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2-09 |
4 |
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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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民特5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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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01 |
5 |
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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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民特5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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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1-19 |
6 |
上诉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迪尚品牌时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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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民终34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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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7 |
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执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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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2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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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4 |
8 |
迪尚品牌时装有限公司与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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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1民初20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迪尚品牌时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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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31 |
9 |
原告迪尚品牌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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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1执保10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迪尚品牌时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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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30 |
10 |
广州执物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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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166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执物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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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2-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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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0执3829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7 | 详情 |
2 | (2021)浙0108执1728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6 | 详情 |
3 | (2021)浙0108执1727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6 | 详情 |
4 | (2021)浙0211执622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9 | 详情 |
5 | (2021)粤0104执237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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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224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至被告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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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佳润针织制衣厂 被告- 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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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24号之一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83417743620):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佳润针织制衣厂与被告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佳润针织制衣厂支付货款276215元;二、限被告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佳润针织制衣厂支付违约金127547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佳润针织制衣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996元,保全费2752元,共计10748元(原告东莞市虎门佳润针织制衣厂,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虎门佳润针织制衣厂承担161元,被告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5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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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2 |
(2021)粤1972民初224号公告应诉+保全(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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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佳润针织制衣厂 被告- 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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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24号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佳润针织制衣厂与被告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快速审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2021)粤1972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财产查封清单、(2021)粤1972民初2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交了订单采购合同、装箱单、送货单、银行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保单保函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621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7547元(合同总价款637735元的20%);3.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担保费2680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1)粤1972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款4464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并予以实施。被告可以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作为反担保请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如申请保全有错误,被告有权向申请人及担保人赔偿因上述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9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如不服(2021)粤1972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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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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