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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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应急罚〔2020〕058号 |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事故,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5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12月13日11时58分左右,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威远路111号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港区3#泊位内,宁波市镇海众泰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未按指令私自进入“金泰7”轮2号舱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0年5月20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下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镇海众泰装卸服务有限公司“12.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批复》(镇政发〔2020〕15号),认定:宁波市镇海众泰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督促现场作业人员遵守公司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清舱作业现场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经调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死者葛体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1份)、宁波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2019年12月13日,宁波市镇海众泰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葛体兵因多发性挤压伤死亡的事实; 2、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4张)、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7份),行政处罚询问笔录(1份),《港口业务外包合同》(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宁波市镇海众泰装卸服务有限公司“12.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现场情况、事故调查时确认的事故情况、相关人员对事故责任认定表示清楚; 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镇海众泰装卸服务有限公司“12.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镇政发〔2020〕15号)(1份):用以证明宁波市镇海众泰装卸服务有限公司“12.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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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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