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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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秦庚友、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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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秦庚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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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谢利纯、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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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谢利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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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胡清明、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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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胡清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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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胡湘萍、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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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胡湘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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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严彬、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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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严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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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南莱茵森赫电梯有限公司、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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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莱茵森赫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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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湘潭市创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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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创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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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湖南省公共安防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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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共安防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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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姜亚平、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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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姜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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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江津津、陈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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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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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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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湘0121民初61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鸿腾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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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7-03-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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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389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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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38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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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9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潘伟明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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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95号之一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实施以下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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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 |
2 |
(2021)粤0305执138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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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97号之一 | - |
原告-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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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97号之一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潘伟明、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潘伟明、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55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8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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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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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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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9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潘伟明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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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97号之一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潘伟明、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实施以下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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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 |
4 |
(2021)粤0305执138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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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95号之一 | - |
原告-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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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95号之一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申请执行人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55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8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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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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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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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9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潘伟明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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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94号之一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实施以下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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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 |
6 |
(2021)粤0305执138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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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94号之一 | - |
原告-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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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94号之一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17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8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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