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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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明光润金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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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6民初859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明光润金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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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29 |
2 |
徐丁伟与江苏瑞泰盐业有限公司、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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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1民初395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徐丁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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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30 |
3 |
王三强、张风仙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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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终451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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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6-11 |
4 |
王三强、张风仙等与河南聚源物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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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3299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张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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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06-11 |
5 |
王三强、张风仙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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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1700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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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1-01 |
6 |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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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3678号 | - |
原告-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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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8-12 | 2019-11-27 |
7 |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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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3680号 | - |
原告-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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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8-12 | 2019-11-27 |
8 |
河南聚源物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杨艳如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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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1473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南聚源物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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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07-30 |
9 |
王三强、张风仙等与河南聚源物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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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611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张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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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8-07 |
10 |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三强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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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辖终49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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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19-05-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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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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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民初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甘丘平 甘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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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甘丘平、甘雪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在新浪司法平台刊登的公告中“并定于2021年8月19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推迟为“并定于2021年9月6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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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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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民初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甘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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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甘丘平、甘雪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在新浪司法平台刊登的公告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应为“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9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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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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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民初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甘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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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丘平、甘雪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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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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