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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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48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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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48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铜久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长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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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铜久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487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单位三表、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长征向原告杭州铜久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92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1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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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2 |
(2021)浙0105民初48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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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48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铜久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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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铜久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487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单位三表、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长征向原告杭州铜久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92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1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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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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