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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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税稽一罚[2019]77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度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收入9266403.04元,其中包含合同人员工资3508216.92元,过渡人员工资5758186.12元,按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0528.99元,已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072.06元,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7456.93元。2018年度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收入8596230.71元,其中包含合同人员工资4794750.19元,过渡人员工资3801480.52元,按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4882.47元,已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515.23元,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8367.24元。综上所述,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规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5824.17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复印件;证据二:明细账页、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复印件,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5824.17元处以0.6倍的罚款,计金额33494.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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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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