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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长河

    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南华街38弄5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甘五洲与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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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闵执字第9759号 -

    申请人-甘五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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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4-11-21 2019-07-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6民初38506号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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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85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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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8506号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8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3412500元及支付赔偿金341250元;二、被告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述债务无法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75元,由被告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569762021-09-1816:13:32:676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2020)粤0106民初38506号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电话:020-830085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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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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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8506号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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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85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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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8506号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BBG-XGX20200407-1)解除;2.被告一向原告返还预付款3412500元及逾期交货赔偿金341250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4.被告二、三对以上诉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3日16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440122021-01-0715:40:00:70联系人:谭秀欣、郝银清(2020)粤0106民初38506号上海金长河食品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联系人:谭秀欣、郝银清电话:830085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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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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