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梅衍辉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资源)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行初897号 | 其他(资源) |
原告-梅衍辉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3-01 |
2 |
管辖上诉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民辖终13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学琼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8-13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佛山市顺德区登升家具有限公司、何家胜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执保1047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1-03-01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与熊书斌、胡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民初7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8-22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与孙新安、李元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06民初271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12-16 |
6 |
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民终8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12-04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与廖宝伦、梅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06民初23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6-12 | 2019-08-27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与陈朵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06民初35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06-26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与佛山市协浦贸易有限公司、陈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606执11245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02 | 2019-05-29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与廖宝伦、梅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06民初23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08-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被告- 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 黄长禧 邓金柳 黄祺雄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2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被告-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 黄长禧 邓金柳 黄祺雄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6民终3855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民终38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何学琼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何家胜 被上诉人- 刘青凤 佛山市顺德区登升家具有限公司 何恒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民终3855号刘青凤、佛山市顺德区登升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何家胜、何学琼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登升家具有限公司、何恒、刘青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民终4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5.66元,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负担8735.66元,上诉人何家胜、何学琼负担9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4-06 |
2 |
(2018)粤0606民初23009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06民初23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被告- 廖宝伦 梅笑女 收起
...
展开
|
廖宝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与被告廖宝伦、梅笑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提前向原告偿还《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94999.93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欠利息2986元,从2018年10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计付,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原告对二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华路2号恒捷花园8座20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合议庭由审判员邢早、人民陪审员孔庆锋、何兆轩组成,现合议庭变更为由审判员邢早、人民陪审员蔡协成、何兆轩组成,定于二○一九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龙江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7-09 |
3 |
(2018)粤0606民初16547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06民初165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被告- 张秀芳 收起
...
展开
|
张秀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诉被告张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秀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住字佛山分行龙江支行2014年054号)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508532.72元及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欠利息人民币13323.31元),逾期贷款利息执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住字佛山分行龙江支行2014年054号)约定条款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17.6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已预交),保全费3128.82元,合计12146.48元由被告张秀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1-02 |
4 |
(2018)粤0606民初3027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06民初30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被告- 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 黄长禧 邓金柳 黄祺雄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黄长禧、邓金柳、黄祺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黄长禧、邓金柳、黄祺雄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黄长禧、邓金柳、黄祺雄对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的借款本金183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以183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55%计算贷款利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83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325%计算罚息,并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每月未归还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4325%计算复利)在最高限额4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35.25元,由被告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黄长禧、邓金柳、黄祺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9-13 |
5 |
(2016)粤06民初411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粤06民初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被告- 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中侨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陈见爱 梁启鹏 周巧仪 陈建明 收起
...
展开
|
(2016)粤06民初411号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陈见爱、陈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诉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中侨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见爱、梁启鹏、周巧仪、陈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案民事判决、民事上诉状。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899999.5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一)以借款49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63%,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付至2015年11月17日止;(二)以借款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63%,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付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息:(一)以49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按年利率9.945%计收;以4899999.53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45%计收;(二)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45%计收;复利:(一)以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17日每月应付未付的正常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9.945%,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的次日起计付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以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2月9日每月应付未付的正常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9.945%,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的次日起计付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中侨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见爱、梁启鹏、周巧仪、陈建明应于3000万元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内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以后,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中侨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见爱、梁启鹏、周巧仪、陈建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61.62元,由被告佛山 收起
...
展开
|
2018-09-03 |
6 |
(2018)粤0606民初3027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06民初30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被告- 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 黄长禧 邓金柳 黄祺雄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黄长禧、邓金柳、黄祺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黄长禧、邓金柳、黄祺雄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5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3-12 |
7 |
(2017)粤06民初84号之一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6民初8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被告- 黄长禧 黄祺雄 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 邓金柳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6民初84号之一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黄长禧、邓金柳、黄祺雄: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诉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黄长禧、邓金柳、黄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民初8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9-29 |
8 |
(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201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被告- 周萍英 王顺平 收起
...
展开
|
周萍英、王顺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与被告周萍英、王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萍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49683.66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7月3日的利息为7260.2元、罚息及复利为855.18元,自2015年7月4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49683.6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30%,再上浮40%的标准计收罚息,若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自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罚息);二、被告王顺平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周萍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对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奥斯登堡豪庭2座1403的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5094.6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周萍英、王顺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5-08-20 |
9 |
(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620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6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被告- 邓标荣 收起
...
展开
|
邓标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诉被告邓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日前向原告偿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住房字佛山分行龙江支行2009年061号)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31875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3日的利息为108.4元);如被告未履行我方请求的,则逾期贷款利息执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住房字佛山分行龙江支行2009年061号)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的约定条款计算;2.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文华路1号奥斯登堡1座902的房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一个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时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15-05-03 |
10 |
(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201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2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被告- 周萍英 王顺平 收起
...
展开
|
周萍英、王顺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诉被告周萍英、王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49683.6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30日为3294.14元);如被告未履行我行请求的,则逾期贷款利息执行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的约定条款计算;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的位于顺德区龙江镇奥斯登堡豪庭(1、2)座2座1403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一个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时三十分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15-01-30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