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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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与刘志俊、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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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089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李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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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4-29 |
2 |
广西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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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414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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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09-08 |
3 |
彭丽雯、韦中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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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72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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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8-03 |
4 |
黄春莲、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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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72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春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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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8-03 |
5 |
李青、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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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72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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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8-03 |
6 |
梁艳华、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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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72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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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8-03 |
7 |
彭丽雯、韦中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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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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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72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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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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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20-08-03 |
8 |
黄春莲、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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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72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春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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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20-08-03 |
9 |
梁艳华、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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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72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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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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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20-08-03 |
10 |
李青、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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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72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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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20-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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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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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02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凤金 被告- 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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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凤金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02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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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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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90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桂凤 被告- 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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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3民初9026号原告梁桂凤诉被告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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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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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90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韦文炳 被告- 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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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3民初9010号原告韦文炳诉被告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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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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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08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李青 被告- 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 刘志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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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青与被告刘志俊、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追加被申请人刘志俊为(2019)桂0103执1727号案件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刘志俊在1172064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申请人刘志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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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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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02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凤金 被告- 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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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3民初10259号原告黄凤金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3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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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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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90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桂凤 被告- 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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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3民初9026号原告梁桂凤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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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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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90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韦文炳 被告- 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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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3民初9010号原告韦文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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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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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08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彭丽雯 韦中强 被告- 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 刘志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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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3民初3086号原告韦中强、彭丽雯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0年12月28日10时0分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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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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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09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黄春莲 被告- 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 刘志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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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3民初3095号原告黄春莲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0年12月28日10时0分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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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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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05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梁艳华 被告- 南宁敦恒贸易有限公司 刘志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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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3民初3054号原告梁艳华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0年12月28日17时0分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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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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