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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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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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保342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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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0 |
2 |
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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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民特2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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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9 |
3 |
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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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民特2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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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9 |
4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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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40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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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04 |
5 |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皇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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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62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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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2 |
6 |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皇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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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61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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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2 |
7 |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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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特43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申请人-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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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8-09 |
8 |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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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特430号 | - |
申请人-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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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8-09 |
9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郑康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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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3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郑康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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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6-07 |
10 |
仁瑞(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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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财保2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仁瑞(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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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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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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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康豪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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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郑康豪(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89号香蜜湖第一生态苑6栋126-3A房): 本院受理原告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就(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之一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惠州市大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540277302021-08-2415:45:58:0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郑康豪(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89号香蜜湖第一生态苑6栋126-3A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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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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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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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康豪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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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郑康豪(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89号香蜜湖第一生态苑6栋126-3A房): 本院受理原告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康豪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被告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纳给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213872021-08-1714:44:33:199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郑康豪(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89号香蜜湖第一生态苑6栋126-3A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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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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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1077号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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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107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康豪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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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1077号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1077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1095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540074272021-08-0215:52:33:406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1077号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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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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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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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郑康豪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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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995号郑康豪: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3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5月31日,逾期利息303231.25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673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03231.2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上2.675%后再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23%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由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本案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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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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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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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 郑康豪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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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民初995号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3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5月31日,逾期利息303231.25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673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03231.2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上2.675%后再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23%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由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本案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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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6 |
(2020)粤0304民初51445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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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4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福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 郑康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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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445号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郑康雄: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福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郑康雄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10点30分,请你们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李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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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7 |
(2020)粤0304民初514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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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4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福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 郑康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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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445号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郑康雄: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福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郑康雄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10点30分,请你们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李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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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8 |
(2018)粤0304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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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江育树 周启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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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58号之二江育树、周启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育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832494.09元、利息216168.72元、罚息7765.99元(暂计至2018年1月15日,之后以拖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启珍对被告江育树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有权就处置被告江育树抵押的房产惠州大亚湾澳头进港路43号皇庭湾天下花园26栋1号房(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19689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育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育树、周启珍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195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四被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54195元、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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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0 |
9 |
(2018)粤0304民初435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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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江育树 周启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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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58号之一江育树、周启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江育树、周启珍、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决定追加深圳市皇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开庭传票内容如下: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3日下午15:30,开庭地点为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二十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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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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