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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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亚琴、明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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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异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亚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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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1-16 | 2021-02-07 |
2 |
张亚琴、明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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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4313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亚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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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7-29 |
3 |
浙江集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钱加实业有限公司、明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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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1执1352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集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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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0-21 |
4 |
张亚琴与明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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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第141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亚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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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20-06-16 |
5 |
浙江集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钱加实业有限公司、明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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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1民初54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集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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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03-29 |
6 |
、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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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1财保16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集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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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8-12-29 |
7 |
、、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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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1财保16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集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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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18-12-31 |
8 |
明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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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541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明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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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5-16 | 2018-05-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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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5执4313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7 | 详情 |
2 | (2019)浙0521执1352号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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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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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9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娇娇 被告- 明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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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吴娇娇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吴娇娇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吴娇娇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吴娇娇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劳人仲案(2018)793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8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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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2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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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哲诚 被告- 明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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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哲诚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劳人仲案(2018)79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14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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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3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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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9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蜜蜜 被告- 明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支付j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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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朱蜜蜜诉你单位支付j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劳人仲案(2018)79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14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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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4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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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9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蜜蜜 被告- 明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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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朱蜜蜜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朱蜜蜜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朱蜜蜜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朱蜜蜜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劳人仲案(2018)791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8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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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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