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周国群、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404民初1942号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周国群 收起
...
展开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13 |
2 |
承德兴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高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冀08民终200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承德兴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7-30 |
3 |
周国群、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404民初1448号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周国群 收起
...
展开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6 |
4 |
高鑫与刘小奎、承德兴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冀0803民初5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高鑫 收起
...
展开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30 |
5 |
吴连枝与舞阳县城区道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舞阳县城市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豫1121民初62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吴连枝 收起
...
展开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02 |
6 |
赵多勋与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403民初4150号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赵多勋 收起
...
展开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26 |
7 |
付印松与舒礼群、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津0117民初208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付印松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7 |
8 |
刘博文与承德周道路桥有限公司、承德市滦阳供水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冀0803民初201号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刘博文 收起
...
展开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5 |
9 |
诸某、上海翰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81民初194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诸某
...
展开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23 |
10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与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皖0403民初650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皖0291民初1809号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291民初18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中电兴发 当事人-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 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1809号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结果实施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92794.00元及资金占用费4814.00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共15个月按2019年11月份1年期LPR为4.15%利率),合计97608.00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承办法官:周旋联系电话:0553-5760580 收起
...
展开
|
2021-06-01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