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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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柯农(饲料)罚决字〔2020〕第8号 |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为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农业投入品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法发〔2020〕3号)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抽检;当事人和授权人的身份证照片复印件、授权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抽样单、涉案饲料照片打印件、生产记录表和包装作业记录打印件、销售记录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相关信息;《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复检结果通知书,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并已依法告知;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8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肆拾元整(840元)和没收违法生产的成年期犬粮253.5kg;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罚没款合计肆仟叁佰肆拾元整(434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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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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