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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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73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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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730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千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瓘华 青岛宏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 中商国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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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7308号青岛宏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云南千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杨瓘华、青岛宏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四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活动款项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四被告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3%作为违约金;三、判令四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日,原告云南千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承办2020年6月8日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开业活动,原告提供活动合同后并未得到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眼公司的盖章返还,由于开业时间紧张,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活动相关事宜并提供了合同报价单内相关服务,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于活动结束音视频材料提供完毕后向原告提供了开票信息,开票单位抬头为青岛宏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票寄送后,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活动金额需要分二次支付,另重开发票一次,随后在合同约定30个日内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及收票单位青岛宏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履行了合同付款事宜,活动合同款项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原告则安排工作人员到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处索要盖章合同,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杨瓘华称公章不在公司,只能本人在合同上进行签字,并对合同支付事宜进行了第二次书面确认沟通。原告按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却未按合同规定在活动结束30个日内即2020年7月8日前付清全部活动款,二次沟通合同签字后,约定2020年8月到2020年10月期间分3个月付清,直至今日分文未付。原告曾多次派人催收,但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负责人杨瓘华却以种种借口推辞,避而不见,以致原告追偿未果。原告认为,活动己按原约定如期按质进行,而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却故意拖欠活动款不支付,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直属分支机构,收票单位青岛宏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若中商国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对其直属分支机构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3日下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于该日届满)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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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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