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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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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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24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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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6-05-18 | 2016-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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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331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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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31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辉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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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3149号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辉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331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辉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1522.2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1522.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0元,由被告负担5136元,本院退还原告5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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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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