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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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一稽罚[2019]78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在2013年4月生产经营期间,有一批产品需要进行喷砂处理,因你单位没有喷砂处理能力,由你单位外协部门工作人员王志祥经人介绍,委托余杭人徐小妹进行喷砂加工处理。完工后,徐小妹提供了杭州厚龙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向你单位结算喷砂加工费,开票日期为2013年5月3日,开具货物名称为中板,合计金额302196.06元,税额51373.34元,价税合计353569.40元。你单位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给徐小妹38.6万元,徐小妹退回现金32430.60元,实际支付喷砂加工费353569.40元。徐小妹联系电话该公司已无法提供。嘉兴市美克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取得由杭州厚龙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取得的发票金额、进项税额入账、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金51373.34元,并以此作为生产成本的列支依据,结转2013年本年利润302196.06元。上述税收上述税收违法事实,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1373.34元,多列支成本302196.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等规定,该公司知道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情况下,仍收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51373.34元百分之六十罚款计3082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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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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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0211号 | 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 5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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