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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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州烁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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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32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烁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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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8-11 |
| 2 |
广州市咏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谢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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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130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咏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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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6 |
| 3 |
惠州市鑫达玻璃有限公司、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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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执10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达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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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4-19 |
| 4 |
广州市咏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谢锋、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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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118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咏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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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0-29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1322执1051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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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114民初323号原告广州烁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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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3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烁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 被告- 谢锋 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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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323号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烁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烁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203040元;二、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烁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加工款的利息(利息以2030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谢锋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电话:020-66831842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26号539309712021-05-1914:29:58:239(2021)粤0114民初323号原告广州烁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有限公司,日内,上诉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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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 2 |
(2021)粤0114民初323号原告广州烁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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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3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烁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 被告- 谢锋 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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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323号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锋:本院受理了原告广州烁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304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203040元为本金,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5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全部偿还之日止)(截至本案立案当天本息暂计为21715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五日联系人:刘法官电话:020-66831842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7904142021-02-0817:29:27:346(2021)粤0114民初323号原告广州烁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逾期,广州市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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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 3 |
(2019)粤0114民初11863号原告广州市咏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锋、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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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118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咏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谢锋 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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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4民初11863号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咏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锋、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4民初11863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咏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5564元;二、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咏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85564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谢锋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咏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6元,由被告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电话:020-66831845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534414582020-07-2016:57:00:58(2019)粤0114民初11863号原告广州市咏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锋、广州市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判决,公告,日内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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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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