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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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艾森堡运动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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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7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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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2-01 |
2 |
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粤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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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48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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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5 |
3 |
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粤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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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47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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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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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317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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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7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艾森堡运动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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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743号深圳艾森堡运动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艾森堡运动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及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的租金343395.11元。二、被告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管理费金额137271.88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水电费38145.55元、2019年11月、12月、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的WiFi、微信使用费278元、文具费10元。三、被告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费用(共计519100.54元)的滞纳金(以尚拖欠的费用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20年4月20日起计算至上述拖欠费用付清日止)。四、被告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占有使用费567184.8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9元,由被告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的6669元由法院退还。被告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66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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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2 |
(2020)粤0307民初31743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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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7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艾森堡运动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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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743号深圳艾森堡运动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艾森堡运动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一审已判决。因被告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本院需向你送达该上诉状副本,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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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3 |
(2020)粤0307民初3174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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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7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艾森堡运动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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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743号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艾森堡运动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君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艾森堡运动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及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343395.11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137271.88元、水电费38145.55元、WiFi费300元、文具费10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因其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WiFi费而产生的滞纳金暂计人民币85366.7元(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20年8月7日);4、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艾森堡(深圳)健身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搬离商铺导致其设施设备等资产被法院查封而给原告造成的店铺占用费损失349302.2元(占用费的标准参照租金标准而定,自2020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店铺实际出租成功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7日);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9: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平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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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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